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447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站前路东环高铁陵水站旁边。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鑫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鸿洲时代海岸区健康城1-4铺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鑫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以和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鑫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67元,减半收取计52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