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

某某、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琼9028民初4472号 原告:***,男,1988年9月25日出生,苗族,住贵州省思南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追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陵水黎族自治县椰林镇站前路东环高铁陵水站旁边。 法定代表人:***。 被告:海南鑫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三亚市吉阳区鸿洲时代海岸区健康城1-4铺面。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鑫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7月1日立案。原告***于2025年7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原告***以和被告陵水黎族自治县城乡建设有限公司、海南鑫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本案的起诉,系其对诉权的自主处分,不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也未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44.67元,减半收取计522.34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