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中谦欣盛建设有限公司

广西中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某某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民事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西壮族自治区防城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桂06民辖终19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广西中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住所地:广西南宁市青秀区佛子岭路18号德利·东盟国际文化广场B2栋4层402号办公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50100MA5K9Q039D。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执行董事。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男,1990年12月19日出生,壮族,住广西南宁市。 上诉人广西中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西东兴市人民法院(2023)桂068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广西中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上诉称,1、撤销东兴市人民法院(2023)桂0681民初366号民事裁定;2、本案移送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上诉人与***未签订书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双方从未约定过合同履行地,而***属于临时劳务工人,双方不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关系,也不应按照不动产纠纷进行管辖。依据《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因此,本案应由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审理,故提出上诉。 ***未进行答辩。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上诉人***与其施工队对上诉人所分包的工程进行施工,工程项目为城区供电所大旺#2公变台区新建工程、城区供电所马路村**#3公变台区新建工程等,被上诉人***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上诉人向其支付补偿费及工程款,故本案系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应按照不动产纠纷管辖,即应由不动产所在地法院管辖并无不当。本案中,案涉工程位于广西东兴市××村××,属于东兴市人民法院的辖区范围,该院对本案享有管辖权。东兴市人民法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下列案件,由本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专属管辖:(一)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政策性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的规定,裁定驳回上诉人广西中复工程技术有限公司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正确,本院应予以维持。 综上,上诉人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敢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五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