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仇某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管辖上诉管辖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潭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民辖终9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衡阳县西渡镇。
负责人:刘某某,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仇某,男,1964年10月8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衡阳县演陂镇。
原审被告: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易家湾镇株易路口。
法定代表人:吕某,该公司执行董事兼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追正律师事务所律师。
上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因与被上诉人仇某、原审被告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5)湘0304民初3661号之一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5)湘0304民初3661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处理。事实和理由:一、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不是本案的适格主体和责任主体也不是本案中接受劳务一方,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对***不承担赔偿责任。二、根据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与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签订的《国网衡阳县供电公司2024年配网线路通道治理零星用工合同》第10.1(2)项约定“向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该案涉案工程位于湖南省衡阳县,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三、仇某本人居住在湖南省衡阳县境内,且仇某向位于湖南省衡阳县的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申请司法鉴定的,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公司的住所地位于湖南省衡阳县境内,为了便于查明案件事实,便于当事人诉讼的管辖原则,由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更有利于降低诉讼成本、节约诉讼资源。四、从司法为民的角度出发,请求依法考虑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和仇某的住所地均在湖南省衡阳县,仇某作出司法鉴定意见的衡阳市天元司法鉴定所位于湖南省衡阳县,仇某的就医地点位于湖南省衡阳县,从有利于法院查明案件事实的角度,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行使管辖权,更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解决矛盾纠纷。综上所述,请求撤销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2025)湘0304民初3661号之一民事裁定,本案移送湖南省衡阳县人民法院处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案由为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被告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湖南省湘潭市岳塘区人民法院对本案依法享有管辖权。湖南某电力建设有限公司与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在《国网衡阳县供电公司2024年配网线路通道治理零星用工合同》中约定发生争议由工程建设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的条款,仅对合同双方当事人因履行该合同发生的争议产生约束力。综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一审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十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八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