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湘1103民初10607号
原告:***,男,1973年6月3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金州(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被告: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经济开发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750XXXXX。
法定代表人:李某,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01XXXXXX。
负责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1978年4月27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永州市冷水滩区,系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职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弘一(永州)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一般授权。
原告***诉被告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某人力资源公司)、第三人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分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17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独任制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第三人国网某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确认原告的工作年限为17年,自2008年9月计算至2025年8月连续计算;2.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71,757元;3.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10天及2025年6天的未休年假工资9312元;4.判令被告支付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法定节假日18天的加班工资10,480元;5.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2024年7月至9月及2025年7月的高温津贴800元;6.判令被告向原告退还违法罚款2700元;7.被告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在庭审过程中,原告***申请增加诉请为:8.判令被告支付原告2025年8月工资1300元。其他诉请不变。
事实与理由:***自2008年9月起,被派遣至第三人某分公司担任驾驶员,工作内容、地点及管理模式均未发生实质性变化。期间,虽劳务派遣单位名义上历经三次变更(从永州市某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但***对此并不知情,且其作为劳动者的权益主体(某人力资源公司)始终同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及最高人民法院相关司法解释的精神,非因劳动者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因此,***的工作年限应自2008年9月起连续计算。2025年7月8日,***因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被用工单位某人力资源公司退回后,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5年7月31日、8月4日、8月5日连续发出《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通知》,单方面要求***从专业的“驾驶员”岗位调至“门卫”、“民工”、“普工”等与原岗位毫无关联。***通过微信、书面函件及邮寄等方式多次明确表示拒绝调岗,并要求继续履行原劳动合同。然而,某人力资源公司对此置之不理,反而于2025年8月7日发出《催上班通知书》,强行要求***到新岗位报到,并最终以***“连续旷工三天”为由,于2025年8月11日单方解除了与***的劳动合同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经核算,2024年至2025年7月期间,***共计有16天年休假未休,某人力资源公司应依法支付300%的工资报酬,计9,312元。根据***在法定节假日存在加班情形,但某人力资源公司未足额支付加班费,经核算,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期间,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差额为10,48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未按《湖南省人社厅关于加强夏季高温劳动保护工作的通知》,发放高温补贴费300元/月,而只发放100元/月,应当向***补发4个月的高温补贴80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无合法依据扣除***罚款2700元,违反《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五条关于“用人单位不得克扣劳动者工资”的规定,应当退还***罚款2700元。综上,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行为严重侵害了***的合法权益。为维护自身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
被告某人力资源公司辩称,1.某人力资源公司与***于2017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10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25年8月11日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合法、有效。某人力资源公司单方解除劳动关系的理由合法、程序正当,某人力资源公司无须支付经济补偿金。3.***主张的未休年假工资应只计算2024年度未休的5天年假,因为2025年度的年假要到次年才能休。4.***诉请的支付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10,480元没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首先不存在***主张的法定节假日加班的情形,其次对于实际存在的节假日加班情形,某人力资源公司已于2024年12月的工资中予以发放,***未提出异议。即便还存在节假日加班未支付加班费的情形,但也因为超过了一年的仲裁时效而丧失胜诉权,某人力资源公司有权不履行。5.***被扣2700元工资,系发生负全责的交通事故并造成用工单位重大损失2700元,作为完全过错方,***应当根据关于印发〈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通知》第十六条的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承担责任。6.高温补贴请人民法院依法裁判。7.***的8月工资并未发放是因为劳动合同约定的工资是1700元,8月份***没有来待岗也没有上班,因此没有工资可以计发。
第三人某分公司陈述,1.某分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依法不应承担用人单位责任。某分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签订了合法有效的《国网永州变电检修公司2025年车辆驾驶业务劳务外包合同》,双方建立的是劳务外包合作关系。该合同第6.2条约定,乙方(某人力资源公司)应按国家及地方法律法规为车辆驾驶服务人员提供劳动保障。车辆驾驶服务人员发生任何劳资纠纷、工资纠纷、意外险赔付、社保纠纷、工伤、工亡等情况,均全由乙方负责。由此可知,某分公司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的关系为劳务外包合作关系。2.某分公司已履行合同付款义务,对某人力资源公司与***之间的劳动争议不知情且未介入。某分公司已按照前述外包合同的约定向某人力资源公司足额支付外包服务费用,且某分公司对某人力资源公司后续的调岗、解除合同等行为不知情亦未参与。综上,某分公司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请求法院依法查明事实。
根据原、被告双方提交的证据及当庭陈述,本院确认事实如下:2008年9月,***入职某分公司从事电力故障抢修工具车驾驶工作。***于2008年9月至2017年9月期间的工资先后由某分公司、永州市某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发放;***于2008年9月至2017年10月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永州市某达人力资源有限责任公司缴纳。
2017年10月1日,***填写《某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入职登记表》,同日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的前身永州市某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签订了二年期限的《劳动合同》,合同签订后***一直被安排在某分公司工作。期间,永州市某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2021年更名为永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2023年更名为某人力资源公司。***于2017年10月至2018年期间的工资及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某人力资源公司委托永州市某源外包服务有限公司发放、缴纳。***于2019年至2025年期间的工资先后由永州市某海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永州市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发放。***于2019年至2025年期间的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由某人力资源公司缴纳。
2025年1月1日,***(乙方)与某人力资源公司(甲方)签订劳动合同,主要约定合同固定期限自2025年1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止;乙方同意甲方安排其在工作地点永州从事驾驶员岗位工作。当天***签署了《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员工入职声明》,声明其清楚入职后被安排至某分公司工作。2025年7月8日,***在工作中驾驶车辆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的全部责任。7月25日,某分公司向某人力资源公司下发《关于贵公司劳务外包人员***退回处理的通知》,以***发生全责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56,205元为由,将***退回某人力资源公司,并载明***最后工作日为2025年7月30日。2025年7月31日、8月4日、8月5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先后三次向***发出《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通知》,分别安排其至永州某设计院有限公司门卫、永州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河西服务站民工、普工岗位,并称原福利待遇基本不变,若不按时报到则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将视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于8月5日向某人力资源公司提交《关于职业调动异议函》,拒绝调岗,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安排自己继续从事司机岗位或与本人专业能力、工作经历相匹配的岗位。8月7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发出《催上班通知书》,通知***必须于2025年8月8日起前往永州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河西服务站报到并上班,逾期不前往,将视作旷工,依法给予解除劳动合同处理。8月8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下达了《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通知的回复》,该回复载明:“对于新岗位安排,我们是综合考虑业务需求及岗位适配性等因素,由于您去年12月至目前为止已经出了两次交通事故,且在2025年7月8日的交通事故中造成了用工单位严重的经济损失。考虑到安全问题,公司不可能再给您安排驾驶员类的岗位,新岗位也不只限于驾驶员。若您担心不适应我们给您安排的新岗位,今后我们也可以给您定期培训,以便于您更好胜任新岗位,但请您务必按时到岗,否则按旷工处理,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我司将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8月9日,***再次送达《关于催上班通知书的异议及重申合法诉求的函》,认为某人力资源公司强制调岗,实质是变相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要求某人力资源公司协商,聆听***的合法诉求。同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工会送达《解除***劳动合同通知工会函》,工会于8月10日复函同意。8月11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发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该通知书载明:“***,我们双方于2025年1月1日签订的劳动合同,因你于2025年8月6日-8月8日连续旷工三天,现根据我们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二条双方需要约定的其他事项中第十一点乙方连续旷工三天(含三天),按自动离职处理的规定,并告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公司决定从2025年8月11日起与您解除劳动合同,请您于2025年8月13日前办理解除劳动合同手续,若您逾期不办理解除手续,一切后果自负。”
***曾就本案向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请求1.确认***与某人力资源公司自2008年9月至2025年8月期间存在劳动关系;2.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43,514元;3.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24年1月至2025年7月止应休未休年休假工资5822元;4.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2024年7月至9月、2025年7月的高温补贴1200元;5.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近二年法定节假日的加班工资10,480元;6.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返还***被扣除的罚款2700元。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5年10月13日作出永劳人仲案字[2025]104号仲裁裁决书,裁决:1.2017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与某人力资源公司之间劳动关系成立;2.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4698.41元,高温津贴800元,节假日、休息日加班工资776.28元;3.本裁决书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某人力资源公司一次性退还***罚款2700元;4.驳回***的其他仲裁请求。***不服该仲裁裁决,在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另查明,***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为4221元/月。2024年以来,某人力资源公司未安排***休带薪年休假。2025年1月2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以***于2024年12月21日发生负同等级以上责任的一般及以上交通事故造成经济损失27,000元,对***扣款270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没有给***发放2025年8月份的工资。
本院认为,本案系劳动争议。经庭审调查,归纳本案争议焦点及评析如下:
一、关于工作年限、劳动关系确认。***主张其工作年限为17年,自2008年9月至2025年8月连续计算,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之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当建立职工名册备查。”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之规定:“劳动者非因本人原因从原用人单位被安排到新用人单位工作的,劳动者在原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合并计算为新用人单位的工作年限。...”本案中,***自2008年9月起在某分公司从事驾驶工作直至2025年8月11日被解除劳动关系,故本院依法确认***的工作年限为2008年9月至2025年8月11日。因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2017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与某人力资源公司对该项裁决内容均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二、关于某人力资源公司是否应当向***支付经济补偿金。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应当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一)劳动者依照本法第三十八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二)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三十六条规定向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与劳动者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的;(三)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条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四)用人单位依照本法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解除劳动合同的;(五)除用人单位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续订劳动合同,劳动者不同意续订的情形外,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一项规定终止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六)依照本法第四十四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终止劳动合同的;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本案中,某人力资源公司将***派遣至某分公司从事驾驶员工作,因***在工作中发生交通事故负事故全部责任,造成某分公司严重经济损失,而被某分公司退回至某人力资源公司。某人力资源公司考虑到***在一年内发生了两次交通事故,且在后一次交通事故中造成了用工单位严重经济损失,为避免潜在的安全风险,某人力资源公司将***安排至永州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河西服务站普工岗位,原有的福利待遇基本不变。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没有增加***的劳动成本,也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虽然调整后的新岗位与***原来从事的驾驶岗位在工作内容方面相差较大,但基于***自身的过错,导致其不再适合驾驶岗位,且某人力资源公司明确告知***会对其进行定期培训,以便让其更好胜任新岗位,故某人力资源公司的调岗行为并无不当。2025年8月5日,某人力资源公司向***送达《关于调整工作地点的通知》,该通知要求***于2025年8月6日起到永州某电力(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冷水滩分公司河西服务站报到,若不按时报到则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视作违纪解除劳动合同。2025年8月6日至8日,***因不同意调整至新岗位,拒绝到新岗位报到,经某人力资源公司催告后***仍未到新岗位报到。2025年8月11日,某人力资源公司以***连续旷工三日,违反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事项为由,告知工会听取工会意见后,解除与***的劳动关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故某人力资源公司解除与***的劳动关系,符合法律规定。***主张某人力资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诉讼请求,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的情形,故对该诉请,本院依法不予支持。
三、关于未休年休假工资。***主张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其于2024年未休年休假10天以及2025年未休年休假6天的工资,根据《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之规定:“职工累计工作已满1年不满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满10年不满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满20年的,年休假15天。国家法定休假日、休息日不计入年休假的假期。”以及第五条之规定:“单位确因工作需要不能安排职工休年休假的,经职工本人同意,可以不安排职工休年休假。对职工应休未休的年休假天数,单位应当按照该职工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年休假工资报酬。”《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条之规定:“用人单位经职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职工年休假天数少于应休年休假天数,应当在本年度内对职工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按照其日工资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其中包含用人单位支付职工正常工作期间的工资收入。...”第十二条之规定:“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时,当年度未安排职工休满应休年休假的,应当按照职工当年已工作时间折算应休未休年休假天数并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但折算后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报酬。前款规定的折算方法为:(当年度在本单位已过日历天数÷365天)×职工本人全年应当享受的年休假天数-当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数。...”本案中,***累计工作年限已满10年未满20年,2024年度应享受年休假为10天,***于2025年度工作时间截至8月11日,折算应休年休假天数为6天(223天÷365天×10天)。因某人力资源公司作为用人单位未提供证据证实***休过年休假,应承担举证不能的不利后果,故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向***支付2024年度至2025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资为6210.21元(4221元÷21.75天×16天×200%)。
四、关于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主张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2023年8月至2025年7月法定节假日18天的加班工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之规定:“劳动者主张加班费的,应当就加班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但劳动者有证据证明用人单位掌握加班事实存在的证据,用人单位不提供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不利后果。”本案中,***提供的现有证据仅能证明其于2025年5月5日、6月1日各值班一天,但根据《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之规定,上述两天并非法定节假日,仅为休息日,***主张法定节假日加班工资无事实依据。因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776.28元,某人力资源公司对该裁决内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故本院依法确认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支付***加班工资776.28元。
五、关于高温津贴以及罚款退还。因永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已裁决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向***支付高温补贴800元以及退还罚款2700元,某人力资源公司对该裁决内容未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异议,且***诉请的金额与仲裁委裁决的金额一致,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六、关于2025年8月份工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八条第二款之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本案中,***于2025年7月31日被退回至某人力资源公司,直至2025年8月11日被解除劳动关系,在此期间,某人力资源公司未安排***具体工作岗位,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按照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向***支付工资。因2025年8月永州市最低工资标准为1700元/月,故某人力资源公司应当向***支付2025年8月工资为614.79元(1700元/月×12个月÷365天×11天)。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第三十九条、第四十六条,第五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条,《职工带薪年休假条例》第三条、第五条,《企业职工带薪年休假实施办法》第十二条,《全国年节及纪念日放假办法》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二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的工作年限为2008年9月至2025年8月11日;
二、确认***与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自2017年10月1日至2025年8月11日期间存在劳动关系;
三、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资6210.21元;
四、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加班工资776.28元;
五、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高温津贴差额800元;
六、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退还***罚款2700元;
七、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2025年8月份工资614.79元;
八、驳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0元,由原告湖南某人力资源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三月三日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