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湘乡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381民初3945号
原告:陈某某,女,1981年1月29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某某市。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经营场所:湖南省某某市。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易某,男,系公司发展建设部主任,特别授权。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玉宇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代理。
原告陈某某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8月20日立案。原告陈某某于2025年9月10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陈某某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的起诉,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和对其民事诉讼权利的处分,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陈某某撤回对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某市供电分公司的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40元,减半收取计120元,由原告陈某某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九月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