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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02民初229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MA4L17XXXX。 负责人:***。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663973XXXX。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