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1102民初2294号
原告:***,男,1966年9月26日出生,汉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人,住湖南省永州市零陵区。
被告: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MA4L17XXXX。
负责人:***。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住所地:永州市零陵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102663973XXXX。
负责人:***。
原告***与被告永州某物业管理有限公司零陵分公司、国网湖南省电力有限公司某供电分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2日立案后,原告***于2025年5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与二被告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五月二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