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岳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湘0621民初2454号
原告:***,男,1990年12月18日出生,汉族,湖南省岳阳县人,居民,住湖南省岳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阳楼区华业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某某分公司,住所地岳阳县。
负责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微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国网湖南省电力公司某某分公司义务帮工人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1月4日以原、被告庭外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提出撤诉申请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34元,减半收取计3317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