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南省琼海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琼9002民初405号
原告: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白龙南路40号琼苑广场P栋第三层。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海南泽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海南阳光旅游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南省海口市玉沙路26号宝发大厦12层1205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与被告海南阳光旅游岛实业开发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18日立案。原告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于2024年5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申请撤诉,属于处分自己的民事诉讼权利,理由正当,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482.5元,由原告海南宏生勘测设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吴孝昌
二〇二四年五月六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