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安庆市宜秀区宏艺活动房经营部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皖0811民初4724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201xxxxxxxxxxxx。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该公司律师。 被告:安庆市宜秀区某,住所地安徽省安庆市宜秀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3408xxxxxxxxxxxx。 负责人:高某乙。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安庆市宜秀区某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07月18日立案。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二百一十三条原告应当预交而未预交案件受理费,人民法院应当通知其预交,通知后仍不预交或者申请减、缓、免未获批准而仍不预交的,裁定按撤诉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