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高碑店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84民初6227号
原告:保定市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保定市莲池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燕开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金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保定市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21日立案。原告保定市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于2024年12月2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保定市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保定市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7505元和保全费5000元,由保定市某某门窗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李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