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津0319民初26931号之一
原告:***,男,1974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黑龙江省嫩江。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臻赢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诺泰(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北辰区普东街辽河南道5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华苑产业区(环外)海泰发展五道2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律师。
原告***与诺泰(天津)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中国电建市政建设集团有限公司及第三人张科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1月13日立案受理。原告***于2025年4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系属自愿,意思表示真实,不违反法律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法官助理***
书记员***
附:法律释明: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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