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保定市竞秀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602民初3764号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住所地北京市大兴区。
法定代表人:韩某。
被告: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滨海高新区。
法定代表人:高某。
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与被告中国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0月8日立案,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于2024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8542元,减半收取计9271元,由原告某某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北京技术咨询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