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上海市杨浦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沪0110民初12165号 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芍药居北里101号1幢7层1座81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湖州市龙溪街道中南大厦B座6层615-26。 法定代表人:***,执行懂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公司员工。 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笛东公司)与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融盛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7月14日立案后,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制,由审判员***独任审理,于2023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笛东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融盛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笛东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解除笛东公司与融盛公司签署的《湖州.西凤漾单元XSS-03-02-16B-1号地块大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2、判令融盛公司支付笛东公司设计费1,137,361.5元;2、判令融盛公司支付笛东公司逾期付款违约金(以758,241元为基数,自2022.5.24起至实际支付之日止,按照日万分三计算,以379,120.5元为基数,自2022.10.18起至实际支付日止,按照LPR标准计算);3、请求判令融盛公司支付笛东公司本案律师费、保全申请费、保全担保费用;4、本案诉讼费由融盛公司承担。事实与理由:2021年7月20日,笛东公司与融盛公司签订《湖州.西凤漾单元XSS-03-02-16B-1号地块大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合同约定:笛东公司负责融盛公司的湖州.西凤漾单元XSS-03-02-16B-1号地块大区项目景观设计,项目规模54945㎡,设计费单价23元/㎡,总价1,263,735元。合同第3.1.2款中约定,融盛公司应当按约支付设计费。合同签订后,笛东公司全面履行了合同约定,完成了该项目设计任务至施工图阶段,向融盛公司提交了符合合同要求的施工图阶段设计资料,亦取得了融盛公司相关确认单。按照合同要求融盛公司应当支付笛东公司设计费1,137,361.5元。2021年11月24日融盛公司向笛东公司出具金额为758,241元的商业承兑汇票,2022年5月24日商票到期后因融盛公司原因未能兑付。合同签订至今,融盛公司未支付笛东公司任何款项,融盛公司累计未设计款金额为1,137,361.5元,笛东公司认为融盛公司的行为严重违反合同约定,根据设计合同第7.1款约定,笛东公司有权主张融盛公司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同时融盛公司为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杭州恺烁置业有限公司作为其股东。笛东公司认为融盛公司与杭州恺烁置业有限公司财产存在混同情况,杭州恺烁置业有限公司应依法对融盛公司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综上所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六十三条之规定,笛东公司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在查明事实的基础上支持笛东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审理中,笛东公司撤回对杭州恺烁置业有限公司的全部诉请,不再将杭州恺烁置业有限公司作为本案的被告。 被告融盛公司辩称,不同意笛东公司的诉请,笛东公司没有单方解除合同的权利,笛东公司单方解除是没有合同和法律依据的。融盛公司欠付的设计费是758,241元,笛东公司完成的设计成果和对应的付款金额是不符的。而且笛东公司主张的律师费也过高了。违约金不认可,融盛公司开具了商票的,如果是因为承兑的原因,拒付时间是2022年5月28日,应该从2022年5月28日开始起算,而且违约金标准也过高了,应该按照LPR标准进行调整。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1年7月20日笛东公司(乙方)与融盛公司(甲方)签署《【湖州.西凤漾单元XSS-03-02-16B-1号地块大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以下简称涉诉合同),双方约定:1.设计内容及服务范围乙方负责承接甲方位于【浙江省湖州市】省/市【湖州.西凤漾单元XSS-03-02-16B-1号地块大区】(以下简称“本项目”)景观设计服务工作,具体详见双方签署的《设计任务书》、附件1《设计内容及服务范围》以及附件2《甲方提交的资料及文件清单》。2.设计费2.1本合同设计费含税总价为【1263735】元(大写:人民币【壹佰贰拾陆万叁仟柒佰叁拾伍元整】),其中:不含税总价款为【1192202.83】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壹拾玖万贰仟贰佰零贰元捌角叁分】);增值税税额为【71532.17】元(大写:人民币【柒万壹仟伍佰叁拾贰元壹角柒分】)。双方确认,本合同设计费综合单价为人民币【23】元/㎡,暂按设计面积为【54945m2】㎡进行计算。2.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设计费为固定总价包干,设计面积为暂定,如面积增加,双方另行签订补充协议。2.3本合同设计费用包含或视为已包含设计人工费、利润及税金、非重大变更设计费、乙方发生与本项目有关的差旅及住宿费用支出,乙方报建、审查、备案、审批等产生的政府规费、配合协作费、出图章费、资质费及专家审核费,依约提交所有过程及成果文件制作费用及递送甲方或其指定地点费用等全部费用。双方确认,若应甲方要求,乙方人员前往项目现场的次数超过【12】次,就超出约定次数乙方可另行报销额外差旅费,但不超过人民币【200】元/人.次。3.设计费支付3.1乙方依约提供设计服务及成果文件资料(包括阶段性和最终性,详见附件3《设计成果文件及资料清单》),则甲方依约支付乙方相应阶段的设计费。3.1.1若设计分期实施,则按各分期地块景观面积的比例支付各分期地块施工配合设计费,计算公式如下:分项地块:大区,景观面积(㎡):54945,面积占比:100%,设计费:1,263,735元,备注:23元/㎡。3.1.2设计费支付方式如下:1.付款次序:第一次付费,大区概念设计,占比:20%,付款项:252,747元,付费时间:完成大区概念设计,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2.付款次序:第二次付费:大区方案设计,占比:30%,付款额:379,120.5元,付费时间:完成成大区方案设计,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3.付款次序:第三次付费大区区扩初设计,占比:10%,付款额:126,373.5元,付款时间:提交大区扩初设计成果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4.付款次序:第四次付费,大区区施工图,占比:30%,付款额:379,120.5元,付费时间:提交大区施工图设计成果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付款次序:第五次付费,尾款,占比:10%,付款额:126,373.5元,付费时间:项目全部完成,配合现场整改及效果调整且交付3个月后,并经发包人书面认可,合计:100%,1,263,736元。备注:(1)本合同履行后,定金(如有)抵作设计费。(2)在分期实施的景观设计,按照实际设计的面积比例支付各期设计费。(3)设计费按实结算,景观面积计算以景观施工图为准。甲方额外增加景观设计面积在总景观设计面积的【5%】以内,乙方不收取增加部分设计费用,如总景观设计面积增加【5%】以上(含【5%】),乙方将收取增加部分的设计费用(含【5%】以内部分);项目景观设计面积减少在总景观设计面积的【5%】以内,乙方不退还多收取部分的设计费用,如总景观设计面积减少【5%】以上(含【5%】),乙方应多退还收取的部分费用(含【5%】以内部分)。增加或减少面积设计费用单价以【23】元/㎡计算。增减部分的设计费在最后一笔支付时付清。双方确认,本合同项下乙方依约应向甲方承担违约金、损失赔偿等各项费用(如有),甲方有权从应支付给乙方的设计费中予以直接扣除......6.双方权利义务6.1甲方权利义务6.1.1甲方依约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并确认不得要求乙方违反国家有关标准进行设计。如果甲方向乙方提交资料及文件后3日内,乙方未提出增补要求的,视为甲方已提供完整的资料。6.1.2甲方负责对各阶段设计图纸和文件的审核,并有权对其合理性、安全性、经济性提出异议或修改意见。6.1.3甲方有权参与或聘请技术专家参与乙方的技术方案优化评选,在听取各方意见后确定技术方案。当设计优化意见可以通过政府审核时,乙方必须接受,并尽快将优化意见落实到设计图纸中。如乙方无故拖延,则甲方可将相应工作另行委托第三方设计单位进行,并在应付乙方设计费中直接扣除相应款项。6.2乙方权利义务6.2.1乙方须为本项目设计服务配备专业的设计团队,并报甲方备案(附件4《乙方项目设计团队基本信息》),乙方项目经理及主要设计人员一旦确定,不得随意进行调动或更换;如需调换,须事先得到甲方书面同意,否则每发生一次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50,000元的违约金。对乙方设计团队中不称职/不能满足设计要求的人员,甲方有权要求予以调换,乙方无正当理由应当执行,否则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向甲方承担人民币1,000元违约金。双方确认,乙方设计团队人员因生病期间不能正常履职的、正常休假、以及离职等情形,经甲方审核确认后,不适用前述约定。6.2.2乙方负责应按国家技术规范、标准、规程及甲方提出的设计要求,开展工程设计服务工作,并按合同约定和甲方项目整体进度要求及时提交质量合格的设计成果文件资料。6.2.3乙方承诺并确认按本合同正文及附件约定的内容、进度及份数以及甲方要求向甲方交付资料及文件。6.2.4乙方交付设计资料及文件后,按规定参加有关的设计审查,并根据审查结论负责对不超出原定范围的内容做必要调整补充。乙方负责向甲方及施工单位、监理进行设计交底、处理与设计有关的问题,以及向甲方、甲方授权代表、政府相关部门等介绍本标段设计方案、解释设计图纸及按照甲方或政府相关部门要求修改设计图纸(如需)、协调设计工作、协助甲方完成设计送审,并提供符合有关政府管理部门要求的送审图纸和文件。6.2.5乙方提供设计文件的深度必须满足功能使用、施工要求;无论发生任何情况、变更或影响,都保证所有的设计成果符合国家、项目所在地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及甲方要求,并保证其设计能取得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文件......7.违约责任7.1若甲方未依约(如付款节点及金额)向乙方支付设计费的,则每逾期1日甲方应按到期应付款的万分之三向乙方承担违约金...... 2021年10月25日融盛公司向笛东公司出具《设计成果确认单》,确认对应设计成果完成情况:概念设计。嗣后,融盛公司再次出具《设计成果确认单》,对应设计成果完成情况:初设(10%)甲方确认内容:成果文件提交完整,无缺项漏项,对成果文件的内容及方向无异议,可按照合同进入下一阶段工作。 2021年11月2日笛东公司向融盛公司开具金额为758,241元的增值税发票。2021年11月24日融盛公司向笛东公司出具金额为758,241元的电子商票,后因融盛公司账户余额不足被拒付。 笛东公司出具出账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证明因为本案笛东公司支付诉讼保全费1,500元。笛东公司出具国内支付业务收款回单、增值税专用发票、委托代理协议,证明因为本案笛东公司支付律师费46,003元。就上述费用的承担,融盛公司要求依法判决。 审理中,笛东公司提供微信聊天记录、电子邮件发送截图、光盘一份,证明其设计工作已经达到了第四次付款的条件,融盛公司应当按月支付第四笔款项。融盛公司不认可上述证据的真实性。 融盛公司认为拒付的时间是2022年5月28日。 本院认为,笛东公司与融盛公司签订的涉诉合同系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的表示,且不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效力规定,双方当事人应当恪守履行。现融盛公司对于设计费中的前三笔共计758,241元没有异议,认可笛东公司已经完成相对应的设计工作,本院予以确认。前述费用未按约支付的原因并非法律规定的免责事由,故融盛公司应当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审理中,融盛公司明确表示无法即刻支付758,241元设计费,其行为已经导致笛东公司的合同目的无法实现,故笛东公司要求解除合同的请求于法有据。关于笛东公司主张的第四笔设计费,本院认为,依据双方的约定设计成果必须完成交付、修改并最终经发包人即融盛公司书面确认。本案中,前述三笔设计费所对应的设计成果均得到融盛公司的书面确认,然依据笛东公司所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第四笔设计费所对应的设计成果已经完成了交付、修改并得到融盛公司的最终书面确认,故对笛东公司要求融盛公司支付该笔费用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律师费等的承担,双方在合同中已经做出约定,故本院依据双方的约定进行处理。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法》第七条、第一百七十九条、第五百六十三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签订的《【湖州西凤漾单元XSS-03-02-16B-1号地块大区】项目景观设计合同》于2023年1月10日解除; 二、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设计费758,241元; 三、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758,241元为基数,自2022年5月24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日万分三的标准计算; 四、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律师费46,003元; 五、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保全保险费用1,500元; 六、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余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如果未按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金钱给付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及相关司法解释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5,463元,由原告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承担4,948元,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10,515元;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湖州融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一月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