笛东规划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等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1309号 原告: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