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石家庄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冀0191民初1309号
原告: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声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天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天津市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天山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建筑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3月27日立案后,原告于2024年8月20日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已减半收取计25元,由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八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