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与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3)鄂0111民初16938号
原告: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洪山区。
法定代表人:***。
被告: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武汉市江汉区。
法定代表人:***。
原告某某设计(北京)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武汉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武汉某某置业有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11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理认为,本案案情复杂,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但本案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条第二款、第一百七十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