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宣恩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鄂2825执253号
申请人:湖北楚天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武汉市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关山大道1号光谷软件园4.1期A1栋20层0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0MA4KN2J637。
法定代表人:吴平,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执行代理人:吴先锋,湖北中科律师事务所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被执行人:**,男,1985年6月18日出生,汉族,住宣恩县。
湖北楚天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与**追偿权纠纷执行一案,本院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及传统调查方式调查,均未发现被执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因此,本案暂时无法执行。被执行人**所有的5处不动产已抵押给本院受理的另一起案件的申请人,该不动产正在评估、拍卖,待其实现优先受偿权后的剩余价款,湖北楚天名邦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可以申请参与分配,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将依法恢复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潘国柱
二〇二二年三月十八日
书记员 尹朦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