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与山西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省大同市平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1)晋0213民初3330号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
法定代表人:梁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石某,**若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翟某。
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诉被告**煜众电力科技有限公司保险费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7月1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以所欠保费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申请撤诉,理由正当,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大同市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128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张丽霞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二日
书记员 王 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