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吉首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3101民初6397号
原告:***,男,1978年2月22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麻阳苗族自治县。
被告:龙山县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华塘街道办事处华塘居委会岳麓大道3-11号。
法定代表人:***。
被告:符某,男,1973年10月4日出生,苗族,户籍地:湖南省龙山县。
被告:湘西杰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龙山县民安街道办事处民族路南段(回龙花苑)8栋703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龙山县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符某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2月10日立案,案件审理过程中,被告龙山县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申请追加湘西杰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原告***于2025年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及诉讼权利,原告***撤回对被告龙山县和顺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湘西杰顺劳务有限责任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759.53元,减半收取计379.7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二月十四日
法官助理***
代理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