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桃源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湘0725民初4556号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法定代表人:阙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某,湖南悦凌(常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桃源县。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1月6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
本院经审查认为,由于案情疑难复杂,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因本案事实不易查明,但法律适用明确,可以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转为普通程序。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一月三十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