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浩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某某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6民初363号 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绛县开发区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月高村第一居民组居民。 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