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6民初363号
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绛县开发区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56年8月15日出生,汉族,山西省临猗县***月高村第一居民组居民。
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45元,由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