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西省绛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晋0826民初365号
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绛县开发区工业园区18号。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哲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居民。
被告:***,女,1966年12月23日出生,汉族,***居民。
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3月3日立案后,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于2022年3月29日以双方已经达成调解且被告已经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之大生物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马 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