辽宁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与辽宁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某某等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辽宁省凤城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辽0682民初309号
原告:***,男,1968年3月29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万胜,凤城市凤凰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辽宁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千山区大屯镇林家居委会。社会统一信用代码:91210300MAOTW1LK8Q。
法定代表人:白海东,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海龙,凤城市中星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男,1971年10月1日出生,汉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振兴区。
被告:赫荣龙,男,1964年8月28日出生,满族,农民,住辽宁省丹东市凤城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诉被告辽宁日升市政工程有限公司、***、赫荣龙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23年2月1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在本案诉讼期间,就双方争议的事项提出撤诉申请,是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对自己的权利所作出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关善军
二〇二三年二月二十日
书记员  邢春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