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吉林有限公司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恢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住所地辽宁省鞍山市海城市铁西开发区。 被执行人:中隆机械化建设工程吉林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春市朝阳区大兴路20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2010459884782XL。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三年二月三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