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海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3)辽0381执恢518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海城辽河大型钢管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营口盛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海城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210804777795025Y。
法定代表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法律文书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依法冻结、查封、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收入,保留被执行人及其所抚养家属的生活必需费用。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王 博
二〇二三年三月二十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