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永鸿染化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高台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甘0724民初858号 原告:**,男,1990年7月2日出生,住民乐县。 被告:***,男,现年53岁,住高台县。 被告:**,男,现年49岁,住酒泉市。 被告:****染化有限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创新创业基地401室。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X60682。 法定代表人:***,系公司总经理。 原告康谋诉与被告***、**、****染化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4月8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2年7月6日原告**以与被告***、**、****染化有限公司协商解决为由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3025元,减半收取1512.5元,由原告**负担;原告向本院预交受理费3025元,退还其1512.5元。 审判员*** 二〇二二年七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