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甘肃省瓜州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甘0922民初1134号
原告:酒泉陇安顺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酒泉市肃州区玉门西路中旺家园8-1-1-1门店,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922MA71UU348J。
法定代表人:***,经理。
被告:****染化有限公司,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高台县城关镇湿地新区创新创业基地4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4MA73X60682。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原告酒泉陇安顺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染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23日立案,原告酒泉陇安顺化工有限公司于2023年6月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酒泉陇安顺化工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酒泉陇安顺化工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071元,由原告酒泉陇安顺化工有限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六月六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