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3民初4046号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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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