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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某有限公司;张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长垣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豫0783民初4046号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市。 法定代表人:曹某,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申浩(成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张某,男,1987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宁夏海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南良承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与被告张某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8日立案。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于2025年7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现原告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河南省某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河南省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五日 [核对位置]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