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

雷某某、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陕0626执224号 申请执行人:雷某某,男,1997年4月21日生,汉族,现住志丹县。 被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系总经理。 住所地:西安市经济技术开发区。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与被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工伤赔偿纠纷一案中,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于2025年3月17日向本院申请执行吴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23〕97号仲裁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即由被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498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本院于2025年3月17日向被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送达了执行通知书及相关法律文书,责令被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支付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498元。案件执行费583元,由被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负担。本案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已于2025年3月16日案件受理前私下向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一次性医疗补助金45498元。申请执行人雷某某于2024年3月16日申请撤销对吴起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吴劳人仲案字〔2023〕97号仲裁调解书的执行。故不收取被执行人陕西华廷科技有限公司案件执行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八条(一)项、第二百六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陕西省吴起县人民法院(2024)陕0626执224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四月十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