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03民初4779号
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韩某,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庄某,男,1982年2月12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惠安县。
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庄某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26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以已就诉争事项与庄某庭外和解为由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0元,减半收取计50元,由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