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某甲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5)闽0504民初4195号 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韩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金桥百信(厦门)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 法定代表人:聂某。 诉讼代表人:某甲公司管理人泉州众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华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某甲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9月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因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泉州中院)于2025年9月1日作出(2025)闽05破申275号民事裁定书,受理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移送本院审理,本院于2025年9月3日作出(2025)闽0504破12号决定书,指定泉州众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某甲公司管理人,某甲公司管理人因未接管到债务人财产,故申请对本案中止审理,本院于2025年9月24日作出(2025)闽0504民初4195号民事裁定书,中止本案诉讼,于2025年11月25日恢复审理,于2025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某甲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截止2025年7月的电信服务费175454.63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175454.63元费用产生的违约金(以上述费用每月拖欠金额为基数,自逾期之日起按日3%的标准计算至实际付款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7月22日止为146605.98元);3.判令某甲公司承担本案所有诉讼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公告费、保全费、出具保全保函费、公证费等)。事实和理由:2019年5月,某甲公司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签订了《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以下简称协议),协议约定:1.双方认定以下一系列业务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下:光纤接入互联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向某甲公司提供100M光纤电路一条,用于与INTERNET网互联,作为友好合作伙伴,特按5888元/月的优惠价向某甲公司收取月使用费;云主机服务:月主机服务费:标准价格2318元/月,6折后价格为1390.8元;厂区宽带+高清ITV20部+天翼号码等。2.某甲公司承诺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电信业务使用管理规定,依照《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按时足额支付每月相关通信费用,不发生欠费行为。3.协议有效期从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延次数不限;如一方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议如开始顺延,在该顺延年度内双方均须依据本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某甲公司至今尚欠至2025年7月的电信服务费175454.63元,并因上述逾期欠款产生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7月22日止为146605.98元)。经多次催告,某甲公司仍未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现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特向法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诉。 庭审中,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明确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计算方式为按每月拖欠的欠费金额(根据证据第33页月欠费清单汇总表),自逾期时间即账务周期后的第二个月的3日起,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计算至与电信服务费持平为止。如账务周期2023年6月的欠费在2023年7月3日出账,7月为缴费周期,自2023年8月3日起开始计算违约金,并明确第三项诉讼请求仅产生案件受理费。审理过程中,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向本院提交自行制作的“西人马欠款清单汇总表”,并表示第二项诉讼请求中的违约金计算至申请破产前一天即2025年8月31日止,明确违约金为153068.62元。 某甲公司辩称,一、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证据无法证明其诉讼请求,请求法院依法查明并认定。1.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系统截图及欠费清单明细表属于单方制作,该截图仅为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内部系统的单方记录,其数据生成的准确性及完整性在缺乏其他相关证据的印证下,仅凭单方截图及自行制作的欠费明细表无法证明某甲公司欠费事实及欠付的具体金额,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应当提供有某甲公司确认的服务项目,使用的情况、计费的周期、账单或凭证,本案中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仅凭系统截图及自行制作的清单无法证明某甲公司欠电信服务费。2.根据2023年9月6日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出具的协商函第4条载明,按照新的服务项目交付,由此可见双方就电信费用已变更,并不是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就此认定的每个月电信费在13700元左右,而且变更后的具体履行情况、相关电信服务的数量、实际开通的服务项目现有证据无法体现。3.据向某甲公司工作人员了解,自2023年10月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就已经没有再提供服务了,但本案中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却仍继续计算电信服务费及违约金。综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诉讼请求。二、如本案最终认定某甲公司欠费电信服务费用,但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主张的违约金过高,请求法院予以调整。 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为支持自己的主张,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企业信用信息公示报告一份,证明某甲公司主体资格; 2.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一份,证明2019年4月,某甲公司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签订了《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及相关约定; 3.某甲电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受理截图一张,证明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为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受理了相关业务并提供相关服务; 4.律师函、协商函及客户付款凭证各一份,证明①某甲公司前期均按约支付了电信费用;②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23年7月26日寄送律师函催缴欠费,经协商于2023年9月6日某甲公司同意以分期方式偿还欠费。某甲公司确认拖欠某公司泉州分公司2023年3月至8月的账务周期的欠费共计79290.52元及产生相应欠费违约金7603.93元。承诺分期支付欠款,并让电信继续开通必要的电话+宽带功能;③2023年9月8日某甲公司按《协商函》约定支付了2023年3月至2023年5月合计3个月的使用费用:13772.12元+13610.78元+13705.78元,共计41088.68元,2023年6月至8月的欠费38201.84元,之后未支付;④某甲公司已知悉套餐开通及资费情况,并确认2023年3月至8月期间的月使用费约为13700元;⑤某甲公司曾明确知悉违约金计算方式及金额并提出违约金减免申请,其已知悉:若逾期缴费,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将按每日千分之三的标准收取违约金; 5.某甲电信客户关系计费系统欠费截图,证明某甲公司截至2025年7月欠电信服务费175454.63元,并因上述逾期欠款产生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7月22日止为146605.98元); 6.2017年签订的《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一份,证明2017年11月29日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了《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为某甲公司提供50M光纤电路一条;10部融合139套餐(安装在西人马厂区内);厂区宽带+高清智能ITV(29元)42部;云主机月服务费:[500]元/月; 7.2023年5月账务周期已销账清单一份,证明某甲公司于2023年9月8日支付了账务标识2767159482项下2023年5月的欠费13705.78元,该账务标识已关联对应的业务号码、套餐名称及资费情况等信息,该费用明细来源某甲电信客户关系计费管理系统; 8.欠费清单明细表一份; 9.光盘(内容为导出欠费清单说明及附件)一张; 证据8-9,证明①欠费清单明细表与证据5中的3张系统欠费截图所对应的欠款金额一致,总计欠付电信服务费175454.63元,违约金暂计至2025年7月22日金额为146605.98元。②欠费清单中2023年6月至2023年8月的欠费金额分别为13669.48、12300.68、12231.68元,总计38201.84元,与《协商函》中某甲公司未支付的金额一致。③账务标识2767159482在2023年9月之后的欠费清单中,其业务号码、套餐名称及资费情况,除部分已办理拆机或停机保号的业务外,均与2023年5月对应的套餐资费一致。④某甲公司欠2019年9月、2019年10月、2022年3月至2022年7月已经拆机当月的电信服务费用8277.72元; 某甲公司质证认为,证据1,三性无异议;证据2,三性无异议;证据3,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4,真实性无异议,但该证据仅能证明某甲公司拖欠2023年3月-9月电信费用,并不能就此得出某甲公司每个月电信服务费用13700元,且协商函第4条载明按照新的服务项目缴费,由此可见双方存在重新约定服务项目的情形;证据5,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6,表面真实性无异议,结合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证据2,某甲公司认为证据2是证据6的套餐升级;证据7、8,真实性无法核实;证据9,真实性由法院依法认定,但是不能达到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证明目的。某甲电信客户关系计费系统是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单方计费的系统,系统中对应的计费号码、服务是否经某甲公司确认,现有证据无法体现。因此,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直接以某甲电信客户关系计费系统的数据直接作为本案中某甲公司的欠费依据,不应得到支持。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供如下证据: 1.泉州中院(2025)闽05破申275号《民事裁定书》一份; 2.泉州中院(2025)闽05破申275号之一《民事裁定书》一份; 3.洛江区人民法院(2025)闽0504破12号《决定书》一份; 证据1-3共同证明洛江区人民法院已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一案,并指定泉州众和有限责任会计师事务所担任某甲公司管理人。 某公司泉州分公司质证认为,三性无异议。 对上述证据,本院认证如下: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1、2,某甲公司对其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证据4、6,某甲公司对其真实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证据3、5、7、8、9,均来源于某甲电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计费系统,某甲公司某使用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电信服务,其作为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客户,可通过某甲电信官网及手机APP对所产生的费用及计费情况进行查询,庭审中,某甲公司表示因查询需要用户名及密码,管理人没有掌握用户名及密码,所以无法查询。某甲公司在可以自行进行查询的情况下,未能提供相反证据,故对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上述证据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本院均予以确认;某甲公司提供的证据1-3,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对其证据三性无异议,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可以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依据。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7年11月29日,某甲公司(甲方)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乙方)签订了《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1.双方认定以下一系列业务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下:光纤接入互联网:乙方向甲方提供50M光纤电路一条,业务号码为5953355180459;作为友好合作伙伴,特按3988元/月的优惠价向甲方收取月使用费,付费号码为22037880;云主机服务;提供10部融合139套餐(安装在西人马厂区内);厂区宽带+高清29元42部;云主机服务费500元/月;甲方承诺按时足额支付每月相关通信费用,不发生欠费行为,为保证甲方按时支付相关通信费用,甲方自愿选择将高清智能ITV捆绑的宽带或天翼号码与甲方单位固定电话或宽带(号码:22037880)合并付费;协议有效期3年,从2017年12月1日至2020年11月30日,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一方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议如开始顺延,在该顺延年度内双方均须依据本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2019年5月,某甲公司(甲方)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乙方)签订了《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一份,约定:1.双方认定以下一系列业务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下:光纤接入互联网:乙方向甲方提供100M光纤电路一条,用于与INTERNET网互联,业务号码为5953355180459;作为友好合作伙伴,特按5888元/月的优惠价向甲方收取月使用费,付费号码为22037880;云主机服务:月主机服务费:标准价格2318元/月,6折后价格为1390.8元;厂区宽带+高清ITV20部等。2.甲方应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的相关电信业务使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电信费用;3.协议有效期3年,从2019年5月1日至2022年4月30日,协议期限届满前30日内,如双方无异议本协议自动顺延一年,顺延次数不限;如一方若有异议应以书面形式提出,双方另行协商解决。协议如开始顺延,在该顺延年度内双方均须依据本协议享受权利、履行义务。 两份协议签订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按照协议约定履行义务。但某甲公司未能按时足额支付电信服务费。2023年7月26日,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委托律师向某甲公司发送律师函,该律师函中载明:截止目前,某甲公司使用合同约定的电信服务产生的费用尚有54764.12元未支付,按照《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等内容。2023年9月6日,某甲公司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出具协商函一份,载明:某甲公司从2023年3月至9月累计拖欠业务费用6个月,共计79290.52元及产生相应欠费违约金7603.93元,并提议:某甲公司交清3月至5月合计3个月的使用费共计41088.68元;某甲公司开通必要的电话+宽带功能,其他的相关电话、手机、宽带注销或者停机保号;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继续为某甲公司保持开通的号码提供服务,并按照提供服务的项目计算费用;某甲公司承诺按照新的服务项目缴费,并承诺每个月付清原来一个月的费用(即10月份付清9月和6月的费用,11月份付清10月和7月份的费用,12月份付清11月和8月份的费用);请某公司泉州分公司考虑长期合作给予支持,对以前产生的欠款违约金给予减免等。 根据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某甲电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查询账户标识为27********的客户为某甲公司。根据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计费系统查询账户标识为27********的欠费清单明细表统计,某甲公司尚欠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电信服务费具体为:账务周期2019年9月、欠款本金59元;账务周期2019年10月、欠款本金46.32元;账务周期2022年3月、欠款本金4680元;账务周期2022年4月、欠款本金780元;账务周期2022年5月、欠款本金780元;账务周期2022年6月、欠款本金1192.4元;账务周期2022年7月、欠款本金740元;账务周期2023年6月、欠款本金13669.48元;账务周期2023年7月、欠款本金12300.68元;账务周期2023年8月、欠款本金12231.68元;账务周期2023年9月、欠款本金10460.52元;账务周期2023年10月、欠款本金9251.68元;账务周期2023年11月、欠款本金9251.68元;账务周期2023年12月、欠款本金8945.4元;账务周期2024年1月、欠款本金8731.68元;账务周期2024年2月、欠款本金4441.3元;账务周期2024年3月、欠款本金4441.3元;账务周期2024年4月、欠款本金4423.15元;账务周期2024年5月、欠款本金5074.64元;账务周期2024年6月、欠款本金6652.02元;账务周期2024年7月、欠款本金6652.02元;账务周期2024年8月、欠款本金6221.68元;账务周期2024年9月、欠款本金4644.3元;账务周期2024年10月、欠款本金4445.3元;账务周期2024年11月至2025年6月、每月欠款本金均为4417.3元,以上共计175454.63元。 2025年9月1日,泉州中院作出(2025)闽05破申27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受理某乙公司对某甲公司提出的破产清算申请,并于同日移送本院审理。 本院认为,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的二份《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系双方的真实意思表示,其内容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合法有效,双方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成立。某甲公司未按约支付相应电信服务费,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相应法律责任。关于某甲公司拖欠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电信服务费的具体金额。经审查,根据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某甲电信客户关系管理系统及计费系统查询的欠费清单明细表统计2019年9月至2025年6月期间,某甲公司某拖欠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电信服务费175454.63元,某甲公司应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某甲公司认为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供的系统截图及欠费清单明细表系单方制作,无法证明某甲公司某乙电信服务费。对此,本院认为,相关电信服务费用数据系由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储存保管,但某甲公司亦可通过某甲电信官网及手机APP对所产生的费用及计费情况进行查询,如有异议可提供相关证据。庭审中,某甲公司表示因管理人没有掌握用户名及密码,所以无法查询。即某甲公司虽对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主张的电信服务费提出异议,但其未能说明尚欠的电信服务费用是多少,也未能提供相反证据予以推翻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主张,故对某甲公司的该辩解意见,本院不予采纳。关于违约金,某甲公司未按约及时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电信服务费,构成违约,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规定:“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主张某甲公司支付以每个账务周期所欠电信服务费为基数,自账务周期后的第二个月的3日起按每日3‰的标准计算违约金,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四十六条第二款规定:“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因泉州中院已于2025年9月1日裁定受理某甲公司破产清算,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主张违约金计算至2025年8月31日,符合法律规定。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对违约金超过电信服务费的部分,自愿下调至与电信服务费一致,系其处分自身权利的行为,本院予以支持。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主张按照前述计算方式计算,某甲公司尚欠违约金为153068.62元,合理合法,本院对此予以确认。因某甲公司已进入破产清算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之规定,某甲公司无法对上述债务进行个别清偿,故本院依法确认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对某甲公司享有电信服务费债权175454.63元及违约金债权153068.62元。 综上所述,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诉讼请求,合理合法部分,本院予以支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部分,本院不予支持。某甲公司的辩解意见没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三十一条、第一百七十六条、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第十六条、第四十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规定,判决如下: 一、确认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对某甲公司享有电信服务费债权175454.63元及违约金债权153068.62元; 二、驳回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6228元,由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九日 书记员***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申请执行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八条民事主体依法享有债权。 债权是因合同、侵权行为、无因管理、不当得利以及法律的其他规定,权利人请求特定义务人为或者不为一定行为的权利。 第一百一十九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第一百三十一条民事主体行使权利时,应当履行法律规定的和当事人约定的义务。 第一百七十六条民事主体依照法律规定或者按照当事人约定,履行民事义务,承担民事责任。 第四百六十五条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依法成立的合同,仅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当事人应当遵循诚信原则,根据合同的性质、目的和交易习惯履行通知、协助、保密等义务。 当事人在履行合同过程中,应当避免浪费资源、污染环境和破坏生态。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破产法》 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债务人对个别债权人的债务清偿无效。 第四十六条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视为到期。 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2016年修订)》 第三十四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当事人及其诉讼代理人因客观原因不能自行收集的证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审理案件需要的证据,人民法院应当调查收集。 人民法院应当按照法定程序,全面地、客观地审查核实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 第九十条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证据加以证明,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在作出判决前,当事人未能提供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其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证明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的后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