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闽0503民初4778号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xxxxxxxxxxxx。
负责人:韩某,该分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被告:罗某,男,1982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湖北省竹山县,公民身份号码XXX。
原告中国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罗某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3月25日立案。中国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26年5月1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中国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自愿向本院申请撤诉,是在法律允许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中国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中国某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