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某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其他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6)闽0502民初2840号 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韩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天衡联合(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陈某,男,1974年5月1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霞浦县。 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下称“某甲公司”)与被告陈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4月9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甲公司、被告陈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甲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陈某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人民币9110.36元;2.判决陈某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以每期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分别自每期租金逾期之日起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为327.76元);3.判决陈某承担因其违约导致某甲公司起诉维权而支出的各种费用(包括但不限于一审诉讼费、保全费、邮寄费等费用)。本案审理过程中,某甲公司变更第一项诉讼请求为:判决陈某立即向某甲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人民币3858.6元。事实与理由:2024年8月29日,某甲公司与陈某签订《2024中国某甲公司鲤城伍堡新街504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JQZA2402290AGNO0),合同约定:(1)某甲公司将坐落于鲤城区临江街道伍堡社区伍堡新街122号8幢504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07平方米)出租给陈某作住宅使用;(2)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3)月租金(含税价)为963元,自第二年(2025年9月起)月租金按上一年度月租金的5%递增(即递增后月租金为1011.15元);(4)租金按季结算,陈某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一结算周期租金。合同签订后,某甲公司已严格按照约定向陈某交付案涉房屋,全面、适当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自2025年6月起,陈某无正当理由拒不按照合同约定支付租金,经某甲公司多次催告,陈某仍未支付,其行为已构成严重违约。截至起诉之日,陈某累计欠付租金人民币9110.36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七条之约定,陈某应承担支付欠付租金及逾期违约金的民事责任。关于逾期付款违约金,案涉合同虽约定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按欠付租金的0.1%支付违约金,但该约定标准折合年利率36.5%,显著高于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的四倍,超出部分不受法律保护。某乙公司自愿将违约金标准调整为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暂计至2025年12月31日,违约金金额为327.76元。综上,陈某应向某甲公司支付欠付租金人民币9110.36元及相应逾期付款违约金。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甲公司特根据合同第6条“……则任何一方均可向房屋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之约定及相关法律规定,向贵院提起本案诉讼,愿贵院判如所请! 陈某辩称,要求履约保证金抵充租金,要求免于收取违约金,可于两个月之内还清。 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对当事人无异议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24年8月29日,某甲公司作为甲方、陈某作为乙方,签订《2024中国某甲公司鲤城伍堡新街504室房屋租赁合同》(合同编号:FJQZA2402290AGNO0),合同约定主要有:第一条约定某甲公司将坐落于鲤城区临江街道伍堡社区伍堡新街122号8幢504室的房屋(建筑面积107平方米)出租给陈某作住宅使用;第二条约定租赁期限为36个月,自2024年9月1日起至2027年8月31日止,月租金(含税价)为963元,自第二年(2025年9月起)月租金按上一年度月租金的5%递增(即递增后月租金为1011.15元),租金按季结算,陈某应在每季度第一个月的10日前以银行转账方式支付下一结算周期租金;第五条约定,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日房屋租金的[0.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 签订合同后,某甲公司依约将案涉房屋交付给陈某。陈某未缴纳履约保证金。审理过程中,双方一致确认租赁期间为2024年9月1日至2025年12月31日。该期间产生租金总计为15600.6元(963×12+963×105%×4)。陈某支付租金情况:共计支付8760元租金;陈某曾于2021年向某甲公司租赁案涉房屋,并缴纳2982元作为房屋押金,因该押金尚未退还,某甲公司同意抵充租金。故陈某已付租金至2025年5月(2025年6月未足额支付,尚有870元未支付,2025年7-12月租金未支付),尚欠租金为3858.6元(15600.6-8760-2982)。经催促,陈某仍未支付,某甲公司遂提起本案诉讼。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与陈某之间的房屋租赁合同关系,有合同为证,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且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某甲公司依约交付房屋,陈某未依约足额支付租金,已构成违约,依法应承担违约责任。现某甲公司要求陈某支付尚欠的租金3858.6元,合理有据,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尚要求支付逾期付款违约金,即以每期欠付租金为基数,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计算。某甲公司主张陈某的逾期之日自2025年6月20日开始计算,予以支持。关于逾期付款利息标准,根据案涉合同第5.4条约定,逾期交付租金的,每逾期一日,乙方应当按照日房屋租金的[0.1%]倍向甲方支付违约金。根据对该合同的文义理解,日房屋租金的[0.1%]倍应计算为0.03元[963×1.05÷30×0.1%]。需要指出的是,该违约标准显然低于正常标准,但结合考虑某甲公司作为格式合同的提供方,应按照通常理解对合同文义进行解释,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因此,某甲公司主张的逾期付款利息标准不符合合同约定,不予支持。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四百九十八条、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第五百七十七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款规定,判决如下: 一、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租金3858.6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自2025年6月20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每日按0.03元计算); 二、驳回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陈某负担23元,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2元。若本案未提起上诉,陈某应于本判决生效后10日内向本院交纳;若本案提起上诉进入二审程序,应根据二审裁判文书确定的案件受理费负担情况予以交纳。逾期未交纳的,依法强制执行。符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情形的,可依法采取信用惩戒措施。 交款码: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法律文书生效后,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时主动向权利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逾期未履行的,应在申请执行立案后七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本裁判文书送达后,即视为当事人已知悉执行通知内容。如违反本条款之规定,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限制高消费、罚款、拘留等强制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八日 本件与原本核对无异 书记员*** 速录员*** 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四百六十五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受法律保护。 第四百九十八条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当按照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格式条款和非格式条款不一致的,应当采用非格式条款。 第五百零二条第一款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但是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五百零九条第一款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第五百七十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五百七十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报酬、租金、利息,或者不履行其他金钱债务的,对方可以请求其支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七条第一款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第二百六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五十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