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2)闽0502民初43号
原告:某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
负责人:曾某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甲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法定代表人:柯某某。
原告某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下简称“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某某甲公司(下简称“某甲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4日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某甲公司经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电信费7090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7090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诉讼过程中,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为:1.判令某甲公司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电信费15068元;2.判令某甲公司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555.79元;3.本案诉讼费由某甲公司承担。事实和理由:2015年11月17日,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该协议约定: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本协议中认定以下一系列业务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下:互联网光纤(光纤网龄提速):从2005年06月始乙方向甲方提供光纤电路一条(业务号码为:595××××0508),现产品速率为10兆,按1288元/月的优惠价向甲方收取,为了回馈甲方,让甲方收获使用乙方光纤“网龄年年长,优惠岁岁多”的价值回报,在甲方承诺继续使用本业务24个月以上的基础上,乙方给予甲方按网龄免费提速的优惠,本协议签订时由10M免费提速至35M;甲方应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电信业务使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电信费用;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则甲方应返还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给予的全部优惠。且某甲公司另外办理了“市政企业电话”、“大众卡语音通话”等业务。合同签订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依约履行了合同义务。但自2019年12月起,某甲公司接受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为其提供的上述电信服务却迟迟未能支付电信费用,至今累计拖欠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电信费15068元。某甲公司逾期付款的行为已经构成违约,根据合同约定和《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某甲公司应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违约金14555.79元。上述欠款经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多次催收无果。据此,为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依据《电信条例》、《民事诉讼法》等相关法律的规定,诉至法院。
某甲公司未作答辩。
本院认为,某甲公司未到庭参加诉讼,又未书面提出异议并提交证据,视为自愿放弃举证、质证的诉讼权利。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提交的证据具有真实性、合法性及与本案的关联性,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
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本院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
2015年11月17日,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某甲公司签订《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约定:甲方(某甲公司)与乙方(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在本协议中认定以下一系列业务合作项目,主要内容如下:互联网光纤(光纤网龄提速):从2005年6月始乙方向甲方提头光纤电路一条(业务号码为:595××××0508),现产品速率为10M,按1288元/月的优惠价向甲方收取,为了回馈甲方,让甲方收获使用乙方光纤“网龄年年长,优惠岁岁多”的价值回报,在甲方承诺继续使用本业务24个月以上的基础上,乙方给予甲方按网龄免费提速的优惠,本协议签订时由10M免费提速至35M;甲方应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电信业务使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电信费用;如甲方违反本协议规定,则甲方应返还本协议履行期内乙方给予的全部优惠。该协议书还就其他相关事项进行了约定。另外,某公司泉州分公司还为某甲公司办理了业务号码为22280355的城市政企电话及业务号码为153××******的大众卡移动语音业务。上述协议书签订及业务受理后,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依约提供电信服务。但自2019年12月起,某甲公司未能依约支付电信服务费用,截至2020年12月累计拖欠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电信服务费用15068元。
本院认为,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某甲公司之间的电信服务合同关系,有双方签订的《电信全业务合作协议书》及受理截图为证,内容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认定为合法有效。双方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义务。某公司泉州分公司已依约向某甲公司提供电信服务,某甲公司却未能依约向某公司泉州分公司缴交电信服务费,应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某公司泉州分公司要求某甲公司给付尚欠电信服务费的诉求,符合合同约定和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根据双方在协议中关于“甲方应遵守国家主管部门制定相关电信业务使用管理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或双方达成的补充协议,按时支付电信费用”的约定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的规定,某公司泉州分公司要求某甲公司给付违约金14555.79元的诉讼请求,具有事实及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某甲公司经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审理和判决。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六十条第一款、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零九条、第一百一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第三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规定,判决如下:
某某甲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某某公司泉州分公司支付电信费15068元及违约金14555.79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41元,由某某甲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福建省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本案生效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以上诉法院生效判决为准),负有履行义务的当事人须依法按期履行判决,逾期未履行的,应向本院报告财产状况,并不得有高消费及非生活和工作必需的消费行为。本条款即为执行通知,违反本条规定的,本案申请执行后,人民法院可依法对相关当事人采取列入失信名单、罚款、拘留等措施,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二年四月十二日
书记员***
判决书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及执行申请提示
一、判决书所引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
第一条……
民法典施行前的法律事实引起的民事纠纷案件,适用当时的法律、司法解释的规定,但是法律、司法解释另有规定的除外。
……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
第四十四条依法成立的合同,自成立时生效。
……
第六十条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全面履行自己的义务。
……
第一百零七条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
第一百零九条当事人一方未支付价款或者报酬的,对方可以要求其支付价款或者报酬。
第一百一十四条当事人可以约定一方违约时应当根据违约情况向对方支付一定数额的违约金,也可以约定因违约产生的损失赔偿额的计算方法。
约定的违约金低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增加;约定的违约金过分高于造成的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适当减少。
当事人就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违约方支付违约金后,还应当履行债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信条例》
第三十四条电信用户应当按照约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足额地向电信业务经营者交纳电信费用;电信用户逾期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业务经营者有权要求补交电信费用,并可以按照所欠费用每日加收3‰的违约金。
对超过收费约定期限30日仍不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暂停向其提供电信服务。电信用户在电信业务经营者暂停服务60日内仍未补交电信费用和违约金的,电信业务经营者可以终止提供服务,并可以依法追缴欠费和违约金。
经营移动电信业务的经营者可以与电信用户约定交纳电信费用的期限、方式,不受前款规定期限的限制。
电信业务经营者应当在迟延交纳电信费用的电信用户补足电信费用、违约金后的48小时内,恢复暂停的电信服务。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七条被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第二百六十条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被执行人未按判决、裁定和其他法律文书指定的期间履行其他义务的,应当支付迟延履行金。
二、执行申请提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四十六条申请执行的期间为二年。申请执行时效的中止、中断,适用法律有关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
前款规定的期间,从法律文书规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计算;法律文书规定分期履行的,从最后一期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计算;法律文书未规定履行期间的,从法律文书生效之日起计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