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厦门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2民初2395号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西侧电信大楼。
负责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常泰街道仙塘社区江南高新技术电子信息产业园区泰新路6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联合信实(泉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告****投资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0月9日立案受理。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变更诉讼请求后,于2021年10月1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
审 判 员 (林 勤)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书记员( 陈 鹏 )
附:本案所适用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