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闽0504执2335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西侧电信大楼。
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洛江区万安开发区吉源东路(泉州洛江区益发陶瓷工艺厂内A幢)。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泉州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8月4日作出的[2021]泉仲字1号裁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支付工程款138660元及相应逾期付款利息、代垫的仲裁费4377元、公告费900元的义务,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于2021年10月18日向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泉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指定本院执行。因本案被执行对象与(2021)闽0504执恢133号案件的当事人相同,均为被执行人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且执行请求事项均为请求被执行人泉州**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支付相应的款项。为便于执行,加强案件的集中统一管理,本院认为上述案件予以并案执行为宜。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规定,裁定如下:
一、将本院(2021)闽0504执2335号执行案件并入(2021)闽0504执恢133号案件统一执行;
二、本院(2021)闽0504执2335号执行案件一案终结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
执行员 ***
执行员 郑奕镇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