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闽0503民初16149号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西直门北大街32号枫蓝国际中心A座18层1805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10000801160143K。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金水,女,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西侧电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736499XL。 负责人:***。 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2月2日立案。原告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2021年12月2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达成和解协议并执行为由自愿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34579.2元,减半收取计17289.6元,由北京数字政通科技股份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魏鋆妮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  **如 附注所引用的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十三条民事诉讼应当遵循诚实信用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