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1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电信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75736499XL。
负责人:***。
委托代理人:**,***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324国道润柏大都会6号楼1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00561284094。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华大街道法花美社区324国道边,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03572979947G。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电信服务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1月4日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支付工程款人民币329000元及利息。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以下执行行为:
一、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发出执行裁定书、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并将其纳入限制消费人员名单。因被执行人违法财产报告制度,本院对被执行公司法定代表人作出拘留决定。
二、本院通过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福建省润柏商业管理有限公司、福建省润柏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网络资金、房产、土地、车辆、证券、工商等财产登记情况进行查询。经查无被执行人名下账户存款、车辆及不动产等可供执行的财产。
三、本院对被执行人住所地进行调查,亦未发现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
四、本院将相关执行情况告知申请人并征求其意见,申请执行人亦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本院执行的财产线索。
综上,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七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