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

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某某等侵权责任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闽0503执8671号 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住所地福建省泉州市丰泽区刺桐南路西侧电信大楼。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负责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福建师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男,1986年6月28日出生,侗族,住湖南省会同县。 被执行人:郑一成,男,1975年2月14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泉州市鲤城区。 本院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与被执行人***、郑一成侵权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20)闽0503民初924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中国电信股份有限公司泉州分公司因被执行人***、郑一成未履行支付侵权损失赔偿款及鉴定费65289元及利息的义务,于2022年11月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划拨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16578.48元、划拨被执行人郑一成名下银行存款4037.13元,因被执行人***、郑一成二人未履行财产报告的义务,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郑一成各罚款300元,该笔款项优先扣缴应缴交的案件受理费、罚款、执行费,申请执行人实际受偿17629.61元。另本院依法查封被执行人郑一成名下址于福建省泉州市台商投资区东园镇凤浦村东西大道2888号晖盛海湾国际1幢409室及地下室车位F-895号不动产,因该不动产价值与本案标的额差距较大,暂不宜予以变现处置。经对被执行人***、郑一成名下车辆、证券、工商股权等财产状况进行调查。暂无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本院已依法对被执行人***、郑一成二人予以限制高消费。鉴于本案目前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依法应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据此,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如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可依法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再次提出申请的,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执行长  *** 执行员  *** 执行员  *** 二〇二二年十二月十六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