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市滨海新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2)津0116民初14993号
原告:***,男,1990年11月16日出生,汉族,户籍地山东省宁阳县。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诚达工程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2-2-1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云川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诚达工程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6月6日立案。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六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九日
法官助理 韩梓煊
书 记 员 仝 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