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天津自由贸易试验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3)津0319民初8496号
原告:**,男,2001年8月22日出生,汉族,户籍地甘肃省礼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许,北京中伦文德(天津)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诚达工程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开发区博润商务广场2-2-105-2。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熔,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天津大有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原告**与被告天津滨海新区诚达工程机械安装服务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4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3年5月1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 张 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