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338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甘东路甘东桥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4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计315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676元,由原告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