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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380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某某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中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苏0506民初3380号之一 原告: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无锡市锡山区鹅湖镇甘露甘东路甘东桥下。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盈科(上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阀门有限公司,住所地苏州市吴中区胥口镇新峰路458号2幢。 法定代表人:***。 原告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与被告****阀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4月24日立案。原告于2018年6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且与法不悖,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受理费6312元、减半收取计3156元,财产保全费2520元,合计5676元,由原告无锡市奇胜自控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 二〇一八年六月十一日 法官助理 沈 歆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