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黄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2)粤0112民初26959号
原告:况无名,男,1983年12月21日出生,汉族,住广州市黄埔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广信君达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黄埔区东区街道开源大道路11号B9栋。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周宇娟,广东国腾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况无名诉被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汇通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况无名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被告汇通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好、周宇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案件事实
一、入职情况:2020年12月22日况无名到汇通公司处工作,第一个月汇通公司将况无名派遣至位于海珠区广报中心的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工作,第二个月起汇通公司将况无名派遣至位于东风东路××电大厦××楼××广东电力科学院工作。
二、工作岗位:项目经理。
三、签订合同情况:2020年12月22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20年12月22日至2021年6月21日的《咨询顾问合同》。2021年6月22日,双方签订了期限从2021年6月22日至2022年6月21日的《咨询顾问合同》。《咨询顾问合同》“第三条报酬、费用及支付方式约定:甲方(即汇通公司)每个月支付给乙方(即况无名)15000元作为报酬,不足一个月的按实际天数比例结算。第四条甲乙双方关系4.2约定:双方确认,双方之间是劳务关系。在本合同有效期内,双方之间不因本合同的履行构成劳动合同关系。甲方没有义务为乙方购买社会保险及住房公积金。”。
四、工作时间:8:30至17:30,每天工作7.5小时,每周休息2天,通过汇通公司的OA系统定位打***。
五、发放工资情况:每月通过汇通公司的对公账户向况无名发放劳动报酬,有发工资条,领取工资时不需要签名。
六、工资构成:基本工资+岗位津贴+月度奖金+电脑补贴。
七、员工手册:第五章第五条加班规定,除法定节假日加班按法律规定计发***外,其他加班公司一般原则上安排奋斗奖金作为加班工资,奋斗奖金由部门领导分配后发放,当月加班工时清零;所有加班均需由员工在OA系统上向直接上级提出申请,审批同意后加班生效,审批流程记录作为***核算/调休安排的依据。第八章薪资与福利第5.1条,员工分为管理者序列、职能专业序列、技术序列、营销序列;第6.2条薪酬与福利结构显示管理者序列、职能专业序列、技术序列、营销序列的构成均包含基本工资、年终奖、公司效益奖、五险一金;第6.4条其他类别人员的职能工资制,(4)年终奖与年度考核结果挂钩,年终奖发放金额:年终奖基数×当年年度考核系数×年度考勤系数;第6.7条公司效益奖,根据公司上年度经营效益情况决定是否设立公司效益奖。第十二章财务报销,包含市内交通费(因公外出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在出差地所产生的市内交通费用,属于差旅费)、差旅费(包括往返机场、高铁站、火车站、客运站的交通费用,往返所在城市和目的地的交通费用,以及在目的地产生的住宿,交通费用)、业务招待费、电脑补贴及通讯补贴(4级及以下的员工每月最多可报销100元)。
八、解除劳动关系原因:2022年2月22日况无名通过汇通公司的OA系统以“家里父亲身体不好需要回乡照顾”为由向汇通公司提出离职,后于2022年3月30日向汇通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本人况无名,汇通公司员工,2020年12月入职汇通公司,因下述原因,现被迫与贵司解除劳动合同关系:(一)贵司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公司按照20元/小时支付,未按本人实际工资标准支付,同时,贵司承诺本人的2021年年终奖未发。……在开展工作与项目实施过程中,本人实为贵司员工,以贵司员工身份开展工作。同时要管理违法中标,签定合同的中讯院的空调项目,在该空调项目实施过程中出现问题时,出现了3.8万元的费用成本增加。贵司曾多次口头告知本人,因本人原因导致该合同项目成本增加,需要对本人进行处罚。本人也已多次说明非因本人原因造成此项费用增加,不应由本人来承担此项成本。本人对贵司因此原因克扣工资或奖金提出异议,此行为严重侵犯本人权益……以下是本人对被迫与贵司解除劳动关系一事的说明:2021/12/30:经过考虑后,本人认为贵司计划对我的处罚做法非常不合理……为了收集到公司处罚款本人的收条凭证,本人主动跟部门领导表明了费用用户有意向承担,若用户不负责,本人可以承担费用,但是需要收据等凭证,部门领导回复不用本人处理。2022/2/22:本人负责的项目已完成,但2021年年终奖,贵司一直拖着没发,***也不按实际工资结算。于是本人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因本人作为劳动者处于弱势地位,担心工资结算和费用报销问题,在OA未填写真实的离职理由,填写了个人原因,家里父亲身体不好,需要回乡照顾;实际离职原因是贵司要求本人参与非法项目管理,同时被贵司不合理克扣工资奖金、拖欠2021年年终奖,加班未按实际工资发放……2022/3/10:本人回贵司办理工作交接,贵司人事答复,需要工作交接完成后,再谈之前的报销、奖金、***用事宜。2022/3/28:工作交接完成。2022/3/29:本人与贵司协商不成功,人事通知明天不用再来上班,并且本人的微信被移出公司群、被删除OA系统名单,无法下班打卡。2022/3/30:被迫解除劳动关系通知贵司”。
九、双方发生纠纷后发放的金额:2022年4月21日汇通公司向况无名发放18640.81元。
汇通公司主张该费用包含了3613.18元报销的款项即交通费、餐费、材料费及2022年3月份的雇用费15000元,况无名最后的出勤日是2022年3月29日,所以按照况无名的雇用费扣除两天共计13695.65元,剩余的4791.3元作为汇通公司多支付的劳务费。
况无名确认3月工资、报销款金额,对于剩余4791.3元则认为属于加班工资。况无名提交的证据10显示其向汇通公司申请报销市内交通费718.78元、餐费2657.7元、项目现场材料费236.7元、2022年1-3月通讯费300元及房租19988.55元。
十、2021年度年终奖:况无名提交微信聊天记录截图、转账记录截图拟证实已发放2021年年终奖。1.2022年部门年会节目组微信群聊天记录显示:2022年1月25日***“各位,关于年终奖的事情告知:2020年的年终奖在年前会发放,2021的年终奖在年后发放”。2.**系统部工作群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17日,***“@所有人公司在OA上已发布《2021年度员工年终考核评价的通知》,请按照通知要求时间节点提交相关文档,逾期者直接扣除5分,请大家合理安排自己的时间。”3.况无名与***聊天记录显示:2021年12月21日,***“群里的年终考核表今天要填出来发我。”,当日况无名将2021年度年终考核评价表电子版发给***。4.况无名与同事聊天记录显示:其告知同事律师诉讼的事情,要提供年终奖的证据,提供银行截图就可以,如果备注年终奖最好,及提供平时工资截图,证明年终奖是两月,对方同意并发了两个转账截图,要求况无名把其账号抹掉。5.转账记录显示:汇通公司于2022年1月28日发放备注为代发奖金28556.8元,汇通公司于2022年2月25日发放备注为代发工资11803.17元。
汇通公司主张公司是否发放年终奖是基于公司经营效益,疫情期间经营困难,2021年的年终奖均没有发放;根据微信聊天记录,可以看出该年终奖是员工2020年度的年终奖,况无名入职时间为2020年12月22日,故该年终奖与况无名无关。
十一、仲裁情况:2022年4月4日,况无名向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汇通公司支付:1.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拖欠的周末***85740元;2.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克扣的工资差额6339元;3.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拖欠的因工作产生的报销费用23901.73元;4.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年终奖30000元;5.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3月30日期间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45000元。
2022年7月5日,广州市黄埔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穗埔劳人仲案[2022]2568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况无名的仲裁请求。况无名不服于法定期限内提起本案诉讼。
十二、诉讼请求:1.汇通公司支付况无名自2021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周末以及工作日的***合计76627.95元;2.汇通公司支付2022年1月1日至2022年3月30日工资差额6339元;3.汇通公司支付况无名2021年1月1日至2021年12月30日期间年终奖30000元;4.汇通公司支付2020年12月22日至2022年3月30日况无名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22500元;5.汇通公司支付况无名为工作垫付的租房费、通讯费、交通费、餐费、材料费共计23900.73元;6.本案诉讼费由汇通公司承担。
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劳动关系是指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为其成员,劳动者在用人单位的管理下提供有报酬的劳动而产生的权利义务关系。第一,从双方主体来看,汇通公司是依法成立的企业,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的用工主体资格,况无名亦具备建立劳动关系的主体资格。第二,从双方关系来看,根据双方庭审陈述的事实可见,况无名是按照工作群及上级发布的工作任务开展工作,且况无名上班是通过汇通公司的OA系统进行打***,足以证明况无名提供的劳动受到汇通公司的支配。第三,从工作内容来看,况无名入职后是按照汇通公司的指派到相应的工作地点并提供劳动,其工作内容均为汇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劳社部发〔2005〕12号)第一条的规定,况无名接受汇通公司的劳动管理、从事汇通公司安排的有劳动报酬的劳动,且况无名从事的工作亦为汇通公司的业务组成部分,符合劳动关系确立条件。此外,汇通公司按月有规律的通过对公账户以“代发工资”的名义向况无名发放工资,证明汇通公司作出了双方建立劳动关系的意思表示。综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即与劳动者建立劳动关系”,本院认定况无名与汇通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
关于2021年年终奖金。根据员工手册约定,每位员工的薪资福利中包含年终奖,并列明了年终奖发放金额=年终奖基数×当年年度考核系数×年度考勤系数,并未规定年终奖的不予发放的条件,结合员工手册中规定效益奖需要根据公司上年度经营效益情况决定是否成立,可以看出基本工资、年终奖、五险一金属于员工固定薪酬福利。其次,根据况无名提交的微信聊天记录,***告知“各位,关于年终奖的事情告知:2020年的年终奖在年前会发放,2021的年终奖在年后发放”,随后有员工在2022年1月28日收到年终奖,汇通公司也确认属于2020年年终奖,说明***的告知是真实的,汇通公司已按通知在年前发放2020年年终奖;再加上通知填写的2021年年终考核表,也与上面年终奖的考核系数、2021年年终奖年后发放说明一一对应,说明汇通公司在逐步推进年终奖的发放。结合2020年可以获得年终奖的情形,本院推定2021年也应该可以获得年终奖。汇通公司仅以是否发放年终奖是基于公司经营效益为由没有发放,理据不足,也与其员工手册规定不符,故其应向况无名支付2021年的年终奖金30000元。
关于租房费、通讯费、交通费、餐费、材料费的报销费用。根据员工手册规定,通讯费属于报销范围,汇通公司不予报销无理据,且况无名已按流程提交该笔费用的报销,汇通公司应向况无名支付通讯费300元。关于房租,员工手册无相关规定,汇通公司亦不同意支付,且按照常理,该笔费用通常也不属于报销范围,故况无名请求汇通公司报销房租依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关于餐费、材料费、交通费合计3613.18元,汇通公司已支付给况无名,本院予以确认。
关于***。从况无名提交的《工资条》显示,汇通公司每月发放的工资是指况无名当月全部工作时间的报酬。如有缺勤,则按缺勤天数相应扣除工资。据此,可以认定双方在实际中实行的是包月工资制度。双方在长达两年的合同履行期中均实行同样的工资制度,且况无名每月均有收到汇通公司发放的电子版工资条,其应当知道工资构成及工资数额;其主张每月均有加班但并未提出过异议,应当视为认可该工资制度,故本案应认定为双方在实际履约过程中已对工资总额、***等形成了固定履行模式。且况无名的工资标准不低于广州市最低工资标准,故双方在实际中实行包月工资制度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因此,况无名请求汇通公司支付周末***于法无据,本院不予支持。对于工作日***的请求,该请求未经仲裁,且况无名已另案提起仲裁,故本院不予调处。
关于工资差额。该请求是因税率问题产生的工资差额,不属于本院调处范围,况无名可通过其他途径另行主张。
关于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况无名以“家里原因,父亲身体不好,回乡照顾”为由提出离职,在办完工作交接后再以汇通公司未足额支付劳动报酬、未支付年终奖、安排况无名从事违法项目工作内容等原因向汇通公司发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理据不足。因此,本院认为况无名属于经汇通公司同意后的离职,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六条之规定。综上,况无名主张被迫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况无名支付2021年的年终奖金30000元;
二、被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况无名支付通讯费300元;
三、驳回原告况无名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由被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符合条件的二审案件,经双方当事人同意,可以由审判员一人独任审理。提起上诉的一方当事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状中明确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被上诉人如不同意适用独任制,请于上诉答辩期间内书面向本院提出,未提出的,视为同意。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十一月八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