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事案件裁定书
(2020)粤0106民初5778号之一
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0年3月5日立案。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13250元,减半收取6625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广州佳杰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廖敏敏
审判员 刘永纯
审判员 彭 佳
书记员 官伶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