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

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汇通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与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粤0106民初20160号
原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原广州汇通国信信息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保平。
委托代理人:赵玉花,系该司员工。
被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广州市天河区。
法定代表人:李向阳。
本院受理原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尚阳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以与被告通过协商解决纠纷为由,于2017年5月1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9080元,减半收取4540元,由原告广州汇通国信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刘永纯
审 判 员 李 煜
审 判 员 李 江

二〇一七年五月十八日
法官助理 孙毓萍
书 记 员 杨春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