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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某公司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判决书 (2024)苏0507民初5766号 原告:苏州某公司1,住所地中国江苏自由贸易试验区苏州片区。 法定代表人:夏某。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至能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苏州某公司2,住所地苏州市相城区。 法定代表人:刘某。 原告苏州某公司1与被告苏州某公司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24年5月21日立案受理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因案件审理需要,由审判员***适用普通程序独任审理。本案2024年9月12日公开开庭审理。原告委托诉讼代理人***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本院进行缺席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人民币96000元及资金占用期间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LPR自原告起诉之日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2.诉讼费被告承担。诉讼中,原告明确利息自立案之日2024年5月21日起算。 事实与理由:2020年7月21日,原、被告签订《建设工程设计合同》,约定原告为被告提供苏地×××号地块施工图设计服务,合同总价1920000元,被告理应最晚于工程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支付完全部款项。截至目前,被告仍结欠原告尾款96000元,原告多次催讨,被告始终未能支付该笔款项。 被告苏州某公司2未应诉答辩,亦未向本院提交证据。 原告围绕诉讼请求提交了以下证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查询平台查询结果、发票及抵扣情况、银行回单、微聊天记录截图等。针对以上证据,被告未质证也未反证,本院基于高度盖然性,对原告提交的证据经审查后予以认定。 根据经审查确认的证据以及当事人庭审陈述,本院经审理查明案件事实如下: 2020年7月21日,被告苏州某公司2(甲方、发包人)与原告苏州某公司1(乙方、设计人)签订《苏地×××号地块项目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原告承担项目施工设计图。项目名称:苏地×××号地块施工图设计。项目地点:江苏省苏州市相城区。建设规模:总建筑面积115916.15平方米。合同总价款1920000元。现场实际情况采用分阶段设计、分阶段付款方式:1.本合同签订生效后且已正式启动施工图设计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5%,即28.8万元;2.乙方按时提交施工图阶段性设计成果,并且其满足本合同求、按照审图公司要求修改完成、符合甲方要求并提交正式文件并通过强制性审查后7个工作日内分栋(幢)号支付合同总价款65%,即124.8万元;3.作为现场配合费用(其中10%为施工现场配合费用、3%为景观配合费用、2%为其他专业配合费用),建筑主体完工并验合格后,乙方提交完整结算资料和书面付款申请,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合同总价款15%,即28.8万元;4.乙方按时提交设计成果,并且其满足本合同要求、政府批准、竣工验收合格后,经甲方书面审核同意后7个工作日内支付结算金额余额。 签订上述合同后,原告按约进行设计,交付设计成果。 被告验收后,向原告累计支付至合同总价款95%。具体情况如下: 2020年9月17日原告开具票面金额536000元发票和票面金额1000000元发票,被告分别于2020年11月24日支付1065084元,2020年12月25日支付470916元;2022年5月25日原告开具票面金额288000元发票,被告2022年7月22日支付288000元。原告2023年7月28日开具票面金额96000元发票。上述发票被告均已抵扣。原告提交苏州市建筑市场综合平台查询情况,显示案涉苏地×××号地块项目实际竣工日期为2023年2月6日。 因被告未按时付款,原告通过微信等方式多次联系被告工作人员赵某某等人,被告工作人员表示:付款比较慢,没有办法;后回复:在走付款流程,等财务付款。原告催讨未果,遂诉讼来院。 本院认为: 债务应当清偿,当事人应全面履行合同义务。原告苏州某公司1与被告苏州某公司2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关系,系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属合法有效。原告已按约履行义务,完成设计,被告理应按约定支付相应货款。被告已按约支付部分款项,根据原告举证的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发票及抵扣情况、微信聊天记录截图等证据,结合原告陈述,足以认定被告尚欠96000元未支付给原告。付款期限已届满,被告延迟付款,原告受有利息损失,原告主张以96000元为基数,自2024年5月21日起至实际付清之日止,按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一年期市场贷款利率标准计算的利息,符合法律规定,在合理范围内,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苏州某公司2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系自行放弃诉讼权利,应承担相应法律后果。 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零九条、第五百七十九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七条的规定等相关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苏州某公司2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款项96000元及利息(以96000元为基数,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自2024年5月2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之日止)。 若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收取2200元,财产保全费980元,共计3180元,由被告负担(该款原告已经预交,判决生效后由本院退还原告。被告应负担的诉讼费,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至苏州市相城区人民法院诉讼费专户,收款银行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苏州相城支行营业部,收款账号3225********)。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按照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规定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九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