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某某与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女,1963年9月28日出生,住本市朱雀东坊西区10号楼2单元10号。 被执行人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住所地本市朱雀大街100号。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与被执行人西安市政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碑劳仲案字(2011)95号仲裁裁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权利人已向本院申请执行。 本院在执行中,依法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法定义务。被执行人在期限内已全部履行了义务,双方同意该案终结执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二百三十三条第(六)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西安市碑林区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碑劳仲案字(2011)95号仲裁裁决书终结执行。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此页无正文)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二〇一二年二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