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

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与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7)粤03民辖终744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南侧0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639304840。 法定代表人:**钱。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84790。 法定代表人:**财。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女,汉族,1993年7月23日出生,住辽宁省大连市甘井子区。 上诉人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2016)粤0307民初16082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出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为买卖合同纠纷,原审法院作为合同履行地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属于建设工程合同纠纷的上诉理由依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翟    墨 审 判 员 徐  雪  莹 代理审判员 夏    静 二〇一七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 记 员 ***(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