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苍南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6)浙0327民初9528号之一
原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苍南县工业园区园区大道南侧02-2-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277639304840。
法定代表人:**钱,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浙江正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3-1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84790。
法定代表人:**财,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广东深坪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与被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9月9日立案。原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于2018年4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撤诉,属自愿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苍南县三维电子塑胶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一八年四月二十日
书记员 王 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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