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民初18102号
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广东省深圳市**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84790。
法定代表人**财。
委托代理人**,广东普罗米修(**)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娄底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住,住所地湖南省娄底市**区涟滨西街南侧春路与涟滨西街交叉口)**工业园,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13025743124762。
法定代表人**其。
本院在审理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娄底市**电子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在接到缴纳诉讼费用通知书次日起七日内未向本院预交案件受理费,且未提出缓交、减免或者免交申请,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判员 林 洋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九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