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粤0307执恢771号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深圳市龙岗区坪地街道中心社区***3-1,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03007992484790。
法定代表人**财。
被执行人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遵义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新蒲新区工商分局,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390569227605X。
法定代表人***。
申请执行人深圳市鹏凯新世纪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贵州乾晋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7)粤0307民初4760号民事判决生效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9月17日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向申请执行人支付货款人民币1060000元及利息,并承担本案执行费。本院依法受理。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财产报告表》,责令其在指定期限内如实申报财产情况并履行义务。同时,本院通过深圳法院鹰眼查控网、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名下的银行存款、股票、工商股权、房产、土地使用权、车辆、支付宝账户余额、财付通账号余额等财产进行了查证,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及有效的财产线索。本院已将查证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对查证结果无异议,亦未能在指定期限内向本院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院决定依法对被执行人采取限制高消费措施予以惩戒。经申请人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认为,因被执行人目前没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在指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无法继续进行,可予以终结,需要等待继续执行的条件成就后再重新启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期间,申请执行人享有继续要求被执行人清偿债务的权利,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
执行员 隋 戎
执行员 ***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十九日
书记员 ***